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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关于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炉具 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4年8月7日 18:32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质监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9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炉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料性质

  本通知所称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采用农林废弃物(秸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是具有燃烧清洁、高效等环保节能特性的可再生燃料。配套炉具是指适合燃用上述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节能环保专用炉具(包括高效除尘设备).

  二、控制使用范围

  (一)“十一五”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不准擅自批准新、改、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二)“十二五”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景观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主干道两侧和人口密集区、商住区等)不准擅自批准新、改、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在天燃气管道铺设不到位、供应不足或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其它区域,鼓励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炉具。

  三、全面落实备案制度

  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炉具的生产、经销单位及从事锅炉安装改造业务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有相应的生产及供应生物质成型燃料基地,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证书,提供专用配套生物质燃料锅炉应当由有相应锅炉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合格。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环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的单位还需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未经备案登记、告知的产品不允许在我市销售和使用;未进行备案登记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不允许从事改装业务。

  四、严格产品技术指标

  (一)申请环保备案登记的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和配套炉具的单位及相关锅炉改装厂,其产品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检验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应按照《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物质成型燃料》(编号CCAEPI-RG-Q-27)的要求执行,包装袋上需标明原料、产品参数、生产日期和单位等内容。

  (三)生物质燃料锅炉产品检验项目及相应技术要求,应按照《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物质燃料锅炉》(编号CCAEPI-RG-Q-28)的要求执行,热效率不低于70%.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由农林废弃物(秸杆、稻壳、木屑、树枝等)加工制成,不得使用废木制家具、废纸等含人工合成化合物的可燃废物加工成型的燃料。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由管辖的环保部门定期抽样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发现使用不合格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二)改造方案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工改造并报辖区环保部门备案,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成后,需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监测时必须在规定的锅炉负荷运行工况下进行采样,污染物排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01)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00毫克/立方米。申请中央排污费资金补助燃煤锅炉改造成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具体排放标准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排污费资金支持重点城市实施燃煤锅炉烟尘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2]55号)规定:烟尘排放浓度≤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0毫克/立方米。另外,0.5t/h以下(含0.5t/h)生物质燃料锅炉经确认为国家认证检验合格产品,且林格曼黑度不超过1级的则其烟气视为达标排放,实行环保免检。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因普通布袋除尘无法稳定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尽可能安装聚四氟乙烯材料制造的布袋除尘器。拟采用其它除尘方式的,除尘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开工施工。

  (四)锅炉排烟道禁止设置烟气直排旁路,除尘器损坏时应停炉检修。

  (五)使用生物质燃料的单位,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锅炉运行管理,司炉工须经培训合格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六)生物质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灰渣是农业肥料和工业原料,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抛洒、堆放和丢弃,以免造成扬尘污染和资源浪费。鼓励燃料供应商统一回收灰渣,进行综合利用。

  (七)环保、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销售、安装、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单位进行监管。对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开展新、改、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业务的,由环保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办理施工告知、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的,由质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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